“禁止童星代言广告”值得肯定!

“禁止童星代言广告”值得肯定!

【事件介绍】

 

广告法拟禁10岁以下童星代言 kimi王诗龄或受限

在近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条受到了广泛关注。一旦此项法案通过,包括王诗龄、kimi、天天在内的众多当红童星必将受到影响,而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等具体细节在执行层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王诗龄或受禁止代言影响 传李湘全家代言费达1500万

事实上,早在2014年的《广告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有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项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

反观现在的电视银幕,当下走红的童星大多未满十岁。当红电视栏目《爸爸去哪儿》捧红的一众童星为例,第一季中年龄最长的郭涛之子石头生于2007年,今年八岁;而年龄最小的Kimi和王诗龄都生于2009年,还不满六岁;第二季中年龄最大的黄磊之女多多生于2006年,也未满10周岁,而年龄最小的曹格之女grace,则生于2010年,还不到五岁。也就是说,现在活跃在银幕上的大多数童星,都未能达到“修订草案”中所规定的代言年龄限制。

而另一方面,这些小童星们却是广告商的宠儿,连带着他们的明星家长也跟着接代言接到手软。林志颖与kimi父子代言了包括牛奶、汽车、旅游网站等多种产品;王岳伦李湘夫妇与王诗龄则代言了牛奶、洗手液以及某动画电影等产品;张亮之子天天代言了英语学校等等。更有网络上爆出的消息称王诗龄一人代言费就到300万一年,李湘全家的代言费则高达1500万。一旦“修订草案”通过审议,那么这些童星及其家庭势必将失去这笔客观的收入。

法律细节有待完善 广告代言人定义模糊

虽然“修订草案”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是在执行层面上尚有很多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就是问题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广告代言人合同即成为广告代言人,而没有这一纸合同便可以解读为广告演员。虽然对于一般明星或演员而言,究竟是“代言”还是“出演”事关报酬高低,但是对于当红童星们来说这根本就不是问题,商家完全可以请他们出演广告并支付代言费用,这样一来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实现了广告诉求。

另外,当红童星广告接到手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需求旺盛,幼儿产品的市场广阔,而这些产品又需要与其产品形象定位相符合的幼儿进行代言,例如童装就很难想像单纯由一个成年人为其代言。在这样强大的利益诱导下,相关法规在执行上势必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不能在细节上将之规范并出台具体执行举措,短时间内恐怕很难见到效果。

“禁止童星代言广告”禁的是消费童真

明星禁止代言医疗医药广告、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这次的新广告法颇得人心。明星虚假代言,让消费者深受其害;童星代言更是让孩子成为名利场、商家和家长的谋利工具。禁止童星代言,干脆俐落,是保护孩子的童真,不要过早被金钱熏染。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从小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可忽视。广告以童真为创意,生动丰富,收益匪浅。商家家长赚得盆满钵满之际,不要忽视,当我们片面地追求价值最大化而偏执地忽视可持续性发展时,儿童被过度消费,很难说不是一种必然,甚至是刻意。

广告是帮消费者认识产品,了解产品功效,是一份生动的产品说明书。然10岁以下的孩子,价值观尚示形成,所谓好坏,也是家长的选择。要知道,做形象代言要有对产品的深度了解,如果只是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胡乱宣传,只会适得其反。且看之前深陷明星虚假代言事件的姚明、郭德纲,即使事过境迁,也是终生抹不去的污点。

必须看到,如《如爸爸去哪儿》类节目中火起来的小童星们,过早的接触成年人社会,比拼奢侈品,是畸形的广告文化,本身并不值得提倡。“拔苗助长”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儿童用品需要孩子出镜,其本质与代言不同,不可混为一谈。我们要禁的,是借孩子谋利的无良之心。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的广告宣传,用孩子的天真和童趣为公益事业作一些事情,与新广告法并不冲突。

在“过度消费”的童星中,孩子被恶搞屡屡发生。在这本应属于大人的名利场上,他们被牵引着走上一条和同龄人不同的道路。从这个角度去看,即便有些童星代言广告时没有功利心,但他们多少会受到干扰,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公众人物就更应该以身作则,从整顿明星家庭做起,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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