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小,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对贪污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除外。这几类犯罪有的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有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的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有的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些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这几类罪犯被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
累犯不予特赦。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较之初犯、偶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基于此考虑,累犯也被排除在特赦之外。
(三)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制史上一直贯彻“矜老恤幼”的精神。在国外,人们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基本上形成共识。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两位专家指出,“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是这一方针在此次特赦中的继续坚持和具体贯彻。“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同时,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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