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那么,这次特赦为什么确定四类罪犯?特赦依据、程序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为此,检察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请两位专家解读草案。
什么是特赦?特赦的意义何在?
我国上次施行特赦是在40年前,这让特赦在公众的概念里有些模糊。那么,什么是特赦呢?储槐植、王平两位专家解释说,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赦免通常由国家在宪法或行政法、刑法中规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种行政特权,因此也被称为恩赦。赦免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其一,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其二,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其三,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
两位专家指出,特赦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和意义。首先是政治上的考虑。在新政权建立初期,国家实行特赦一般是为了赢得人心,以利于政权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在政权稳定的和平时期,为了某些政治方面的原因也会实行特赦。如为了纪念或庆祝某个重大历史事件,实行特赦,以示普天同庆,借此激发全民族的爱国热情、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
其次是社会效果上的考虑。赦免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具有教育感化功能。在社会矛盾和冲突较为严重的时候,恰如其分地实行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特赦,有助于缓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消除对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是法律效果上的考虑。赦免具有法律衡平功能。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宏观环境的发展变化,在依据现行某些法律处理犯罪人会产生社会失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赦免加以补救,从而实现个案正义,使法律实施更为公平、公正、文明和人道。
四类特赦对象是哪些?这次特赦为什么选择这四类对象?
对草案拟特赦的四类罪犯,储槐植、王平两位专家一一进行了解读。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国家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此举充分显示出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统一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念,将极大地激发全体中国人民(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的爱国热情、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有利于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并万众一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而且人数已经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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