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底坐穿:表明中央反腐败坚定决心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处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清晰信号。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贪污受贿罪犯出狱后不具备再犯罪能力,目前主要是执行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执行解决。
终身监禁: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草案三审稿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
多位专家认为,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我国刑法中首次减少死刑罪名始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的68个死刑罪名减至55个。据立法机关人士介绍,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有过对终身监禁措施的建议和讨论。
不过,专家、司法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也提出,对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或者规定实际执行上的终身监禁要慎重。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以释放或予以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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