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改革提高公诉业务五项能力

适应改革提高公诉业务五项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庭审将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司法办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公诉部门要在改革中履行好公诉职能,必须注重提高与公诉业务密切相关的“五项”业务能力。 

第一,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引导能力。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将控辩博弈聚焦于法庭上,公诉部门成为审前程序的“引导者”,必须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引导能力。公诉人也必须改变坐堂办案的模式,按照诉捕合力的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提出引导取证的意见。在引导取证方式上,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形成合力,突出引导效果,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在不干扰侦查机关(部门)正常办案的前提下,发现侦查机关(部门)取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将取证的目的、方法、结果及时传导给侦查人员,确保关键证据、核心证据取证规范到位。 

第二,提高审查控诉监督的衡平能力。审查起诉、出庭控诉和诉讼监督是公诉工作的重要职责,在办案中平衡好指控犯罪、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关系,坚持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并重,不能顾此失彼,只注重指控犯罪而忽略诉讼监督,也不能为监督而放弃指控犯罪。要在审查工作中实现控诉和监督制约的衡平,既指控犯罪又监督纠正侦查违法。在追诉漏犯和追诉漏罪方面,应当遵循依法进行、确有必要、公平兼顾质量效率的原则,不能只注重追诉漏犯和追诉漏罪的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必须实现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要在出庭中实现控诉和监督制约的衡平,既举证指控犯罪行为,又监督纠正审判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上,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和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提高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能力。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提高证据证明的能力,尤其是强化定案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对证据事实符合经验法则的正确判断和把握,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提升公诉工作水平意义重大。出庭支持公诉和发表出庭意见的目的不是为了将证据移交给法庭,而是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根据现有证据对辩方提出的质疑进行反驳,并通过阐释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将零散的证据整合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进而准确有力地指控犯罪。 

第四,提高出庭公诉“零口供、翻供”案件的举证能力。出庭公诉“零口供、翻供”案件是出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公诉工作水平的集中体现,对公诉人出庭举证能力、质证能力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能力的要求非常高,是当前急需提高的重要业务能力。“零口供、翻供”案件的出庭举证,要求公诉人不轻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而是依法、全面、客观审查所有在案证据,向法庭举出除口供外的其他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案件事实。提升“零口供、翻供”案件的举证能力,注重提高出庭公诉人员间接证据举证质证能力、庭审讯问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对“零口供、翻供”案件,言词证据起关键作用的,要重视证人的出庭作证工作,防止证人证言出现伪证笔录的非法证据。同时,通过“零口供、翻供”案件的举证,推动并引导侦查人员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实现从说明犯罪事实向证明犯罪事实转变。 

第五,提高出庭公诉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快速示证能力。出庭公诉认罪案件,首先强调的是办案效率,注重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出庭公诉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快速示证能力,改变当前出庭公诉模式千篇一律、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又好又快”。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推行,对检察机关快速起诉和出庭公诉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公诉人要结合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切实提高当庭快速示证、指控并证实犯罪的能力。

(作者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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