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难在“治官”(2)

依法治国:难在“治官”(2)

摘要:“依法治国”是执政党“四个全面”战略宏图的内在组成,是当代中国全面现代化的战略举措,赢得朝野上下多数共识。然知易行难,“依法治国”要落地生根,还有艰难路程要走,难在何处呢?“治国”先“治官”,难就难在“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官员权力掌握的资源和特权巨大,“干预司法”时常发生

现代法治文明国家,法律体系对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作出“刚性”的制度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非法”侵害。如果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司法程序就是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维护权利的最后救济渠道。所以,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坚强堡垒。司法公正也因此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和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最终标志。

从已经发生的中国司法腐败的案件来看,司法腐败案的发生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司法人员本身的腐败行为,“吃完原告吃被告式”的徇私枉法行为。二是各级官员利用手中“特权”干预司法过程和司法公正的行为,使司法过程和程序受到外力强制性“扭曲”,司法公正无从实现。这两种情况的发生,都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制度性缺陷密切相关,司法体制难以有效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受到制度化的严格监督。

但大量案件中各级官员干预司法的情况普遍发生,官员手中掌握大量的资源和特权,地方“一把手”在当地更是“绝对的领导”,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自应对当地领导“惟命是从”。官员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和人脉关系,往往能够“轻松”左右和决定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加之缺乏独立性的司法体制也给官员干预司法留有通道和漏洞。这两厢权力“变异”过程的叠加,从而导致官员干预司法现象普遍发生。

从“重庆事件”王立军侦查英国人伍德被害案件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看见一个官员手中权力“有形”或“无形”的能量和影响,高官夫人的杀人案可以“轻松”地在侦查人员的手中让“证据”化为“一缕青烟”。

官员干预司法,使权利受到伤害的人们“求告无门”、从而内心深处无法相信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公正。不能得到司法最后权利救济的“司法不公”,极大地侵蚀着人们心中最后的公正底线。因此可以说,司法不公是对依法治国进程的最大伤害,而官员权力的非法干预,往往最有可能侵害到司法公正。

“官本位”文化普遍存在,给官员违法提供了文化土壤和生态

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为全社会行为者界定出明确的行为框架和行为底线,权由法定、权依法行,官员带头守法,公民自觉尊法,法治文化和公民文化蔚然成风,成为每位官员和公民的内在信念认同和行为生活习惯。

中国几千年的皇权体制造成的文化积淀,使其文化附生物“官本位”文化积习已久、影响深远。“官”在社会分层体系中的“上位”及其“能量”,使人们往往深信“有权就有一切”,从而“有权就能摆平一切”。相信“权比法大”,“有事”就找“关系”,“找人摆平”,形成了“人情关系大于法律规则”的“潜规则文化”,通过权力关系结成的“人脉网络”渗透于整个社会各个领域,这就使得在此“官本位”文化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必然是“腐败窝案”。

“信访不信法”、“有事找关系”的文化生态,给“官本位”的“权力腐败”行为及官员不法行为提供深厚的生存土壤和政治生态,“有权可以超越法律”与“官本位”的政治文化的互动叠加,使得依法办事、守法律、讲规则的行为习惯迟迟难以养成,更使得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生成之路异常曲折。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行为习惯如此,法治进程亦如此。各级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着和社会利益的代表着,“其德如风”,起着“上行下效”的法治示范和带动作用,是中国法治进程前行路上的“关键少数”,其“一言一行”都可谓法治进程的“风向标”。而官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权力和资源”,其推进法治的“正能量”,与扭曲法治的“负能量”正可谓“相辅相成”。此即“治国先治官”,依法治国,难就难在“依法治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李丹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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