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换(3)

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换(3)

静态研究向动态研究转换

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法规范、制度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往往是平面的和静态的。如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的研究,通常从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和行政行为的具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的长处是对行政法的每一种具体制度、具体规则探讨得较细、较深入,缺点是难以对行政法治的整体运行机制以及行政法具体制度所根植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进行全面分析,从而难以发现行政法整体运行机制中的问题及成因,进而难以提出改革和创新对策。

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国内外许多行政法学者开始尝试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行政过程论的研究方法注重探讨行政的运作过程,研究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互动,分析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隐私权的保护等。平衡论的研究方法注重探讨行政权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在研究法律如何控制和制约行政权、防止公权力腐败和滥用的同时,研究如何设计行政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行政积极履责,改进公共治理,向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在研究法律如何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救济的同时,研究如何设计对行政相对人的引导和自律、他律机制,促使行政相对人不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新世纪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在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许多学者不仅借鉴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而且借鉴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相继将系统论、控制论、博弈论、大数据方法等引入行政法学研究,注重对行政法进行立体和动态研究。近年来,不少学者展开行政决策、行政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知情权、隐私权保护、公众参与、电子政务、行政问责制等专题研究,打破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平面、静态研究格局。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出现新气象,研究者们的问题意识更浓厚,研究视野更广阔,研究成果更具宏观性、全局性和实用性。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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