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换

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换

如今,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已进入一个全面深化、全面推进和加速发展的时期。适应时代要求,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需进行创新转换。反映和体现传统行政管理与经济社会规制模式的行政法学范式,正在向反映和体现新的现代国家治理与行政法治模式的行政法学范式转换。重构行政法学的体系、内容和研究方法,成为当下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使命。

管理向治理转换

上个世纪,国内外行政法学者通常将行政法定义为“关于行政的法”“调整行政机关的法”“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总和”,以调整行政管理的法规范逻辑结构架构行政法学的体系,将行政法学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大板块。

传统英美行政法与传统大陆行政法在体系和内容上有重大区别,前者偏重于研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行政救济,特别是司法审查,强调控权;后者较重视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与效力,更注重效率。但是,在将行政管理和规制及其法律制约视为传统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的内核这方面,两大法系是没有区别的。

相较于传统行政法,现代行政法的内核已经发生变化。当今社会,行政管理愈益向公共治理转换。管理与治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目标,管理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效率和秩序,治理追求的目标主要是国民福祉。二是主体,管理主体是单一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还包括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公民团体,公民和社会参与是治理的最重要特征。三是客体,管理的客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治理的客体除个人和组织外,还特别重视社会环境,治理是全方位和立体的。四是手段和方法,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权力性、强制性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治理的手段和方法除仍保留必要的权力性和强制性外,更多的具有服务性和柔性,如行政指导、行政协商、行政合同、行政给付、政府购买服务等。五是依据,管理的依据主要或基本是硬法,治理的依据除硬法外还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各种软法。

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化,行政法的基础和内核发生变化,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不能不随之发生变化。传统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法主体只研究行政组织或行政机关,最多再加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代行政法学则必须同时研究社会公众对治理的参与。公民和公民组织在行政管理的语境下只是行政相对人,而在公共治理的语境下则不仅是管理相对人,而且同时是治理主体,从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对象须加入公民和公民组织。传统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法运行只研究作为国家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则必须同时研究作为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社会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惩戒行为,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的行为。传统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救济只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和正式法律救济行为,现代行政法学则必须同时研究信访、调解、协商、协调、意见沟通、谈判、网上讨论等各种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和非正式法律救济行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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