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战对国际法治与文明的贡献 (3)

中国抗战对国际法治与文明的贡献 (3)

三、国际法治:从弱肉强食到不以武力相威胁

在人类历史上,尽管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规制国与国关系及规制战争的礼制,但人类一直没有找到处理国与国关系和制约战争中无节制暴力运用的良方。尤其是西方历史上的宗教、种族战争,杀人盈城,屠杀灭族,史不绝书。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西方开始构建民族国家,逐渐以主权来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工具,但仍然不能解决战争及战争中的暴力滥用问题。两次世界大战,除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外,便主要是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内部争夺霸权的战争。

西方世界挑起和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有史以来最深重的战争灾难。一战之后,西方曾经试图探索构建国际组织来促进国际联合,但在殖民争霸的大背景下,“国联”很快归于失败。二战给人类造成了更深重的灾难,也促进了人们思考。二战后,国际法治最大的变化就是联合国的成立及《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正如人们所公认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要避免人类再遭受惨不忍睹之战祸,确立以“主权平等”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求独立、求平等、求和平的强烈愿望与国际关系发展规律,对战后世界和平的实现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亦有其不可动摇的法律价值。

而实际上,在整个二战之中,不仅有战场上血肉模糊的歼灭战,也有战场背后谈判桌上政治家和法学家们的努力,从《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一直到《联合国宪章》,都有中国人的努力与贡献。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又是中国明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三个世界”划分理论,这都是对国际法治、国际秩序及国际和平的贡献。

四、人权文明:从以德报怨到《世界人权宣言》

二战中,中国不仅表现出了勇敢、坚韧和牺牲,更表现出了宽容、慈悲和人道。这个贡献,主要体现在战后对日侨的人道遣返,以及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

日本为了彻底侵略中国,曾经向中国东北等地移民将近150万人。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但是,战败的日本关东军置百万移民于不顾,仓惶撤退,将大量的移民遗弃在中国东北,造成所谓遗华日侨问题。对于这些人,日本在1993年后的称法是:中国归国者、残留日本人、中国残留日本人、中国在留邦人等。日本厚生劳动省将这些日本军队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期间、被中国人收养的未满13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但是将那些13岁以上的为了生存或自愿进入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满洲的,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并且不列入援助回国的对象。从1945年,直到48年后的1993年,才最终取消这种差别,将遗孤和遗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统称为“残留日本人”。

为了遣返日侨,中国展现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可贵的人道精神。1946年,在刚刚摆脱日本魔爪,曾经数千万人饱受日本屠刀肆虐的中国,胜利的中国人民没有以暴易暴,而是以中华民族的宽容和仁慈,向日侨伸出援助之手,迅速安排日本侨民回国,这一点就连日本人编写的《满洲国史》也不得不予以承认:战争后期,生活必需物资紧张,……中国人对日本人的反感情绪不断增长一事乃是事实。……但是,并没有因此发生对日本人进行民族报复的事情。倒是各地的中国人,同情日本人的悲惨处境,救济危难,庇护以安全,或者主动给以生活上的帮助的事例层出不穷。

在当时,中国战后经济凋敝、物资极度匮乏,即便如此,仍然调配了大量的粮食、燃料、药品和运输工具。据相关记载,葫芦岛这块曾长期被日本侵略者蹂躏的土地,还没来得及医治自己的战争创伤,就向遣返的日本侨民伸出援助之手,接纳了105万敌国的侨民,让他们从这里踏上归国之路。而对比鲜明的是,直到1946年末,美国扣留了将近7万名投降的日本兵做劳工,用于逐步淘汰在菲律宾群岛、冲绳岛和太平洋海域的战时设施。在战胜国中,中国人的博大胸怀与人道精神,可谓彪炳日月。安倍晋三在2015年8月14日极尽油滑、扭捏狡辩、遮遮掩掩、冥顽不化、毫无诚意的谈话中,虽然避重就轻地提到并感谢“在中国被残留的接近三千人的日本儿童得以成长”并返回日本,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中国人博大的胸怀和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战的另外一个成果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和全世界对人权事业的重视。《联合国宪章》生效不久,联合国筹备委员会就建议经济及社会事务理事会立即成立人权委员会,以制定一份“国际权利法案”,并于1946年2月12日得到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四日后,人权委员会正式设立。1947年1月27日-2月10日,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由美国代表罗斯福夫人埃莉诺、中国代表张彭春和黎巴嫩代表的三人委员会,负责起草宣言草案,但没有取得成果。3月24日,罗斯福夫人任命了一个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并得到经社理事会的批准。1948年9月-12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上,先后经过大会第三委员会和大会讨论,于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居功至伟。经卢建平、鞠成伟、黄建武等学者的研究,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中的贡献已经基本清晰。1946年1月,张彭春赴伦敦,担任联合国创办会议的中国代表,会后他被任命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的中国首席代表,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直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张彭春认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但可以有共同的人权目标。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演讲中说:“世界上已有35部或40部宪法有了人权法案,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各国的人生观或思想体系不同,达成协议是可能的。”

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经常成功地调解争端,挽救了宣言的起草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是打破西方中心主义,使《世界人权宣言》体现更多国家和民族的经验与价值。《宣言》草案第一条原本带有强烈的基督教色彩,引起各国的疑虑。张彭春认为,各国代表在此问题上应保持平等、宽容的态度,“因为我们都不希望一个作为保护和尊重全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宣言所反映的观念过于狭窄”,张彭春说,“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应该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张彭春等人的努力下,起草委员会删除了“本性”一词。他还建议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成conscience(良心)一词,为各国代表认可,从而写入了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就使得《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单一的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是调和争端,在美苏冷战激化之前促进《宣言》通过,避免了《宣言》可能流产的命运。1947年6月,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产生了争议,即将订立的这个人权文件是命名为“公约”,还是“宣言”?如果是公约,就意味着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而如果是宣言,则只具有道德号召的意义。后来,还有些国家争议,宣言是否会修改或否决联合国宪章呢?或者是否所有成员国都必须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因而使世界人权宣言符合国际法呢?有些国家的代表坚持主张要赋予该文本以法律约束力,以保障国家权力下的柔弱的个人权利,而有些国家对这样的规定却疑虑重重。有鉴于此,张彭春提出了“先宣言、后公约”的折衷建议:成员国可以分别签署宣言,然后使宣言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1966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定名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通过任择议定书这种形式来贯彻宣言的精神。这种解决方法,既保护了人权宣言的完整性,也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更重要的是,这个方案大大缩短了宣言提交讨论的时间,否则,随着后来美苏冷战与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它的命运恐怕会有很大变数。

根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研究表明,《宣言》宣布的30个条文及一个序言中,张彭春直接作出贡献的就有11个条款,包括人权基础条款、反歧视与平等保护条款、社会权利条款、权利限制条款等。而且很显然,作为委员会副主席,他对其他条款肯定也有重要贡献。正如联合国 人 权 司 第 一 位 司 长 约翰·汉普莱(John Humphrey)所言:“他是折衷艺术的大师,通过引用孔子的名言,总是能找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免于陷入僵局。” 人权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则认为:“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而他的外交才能显得更为重要。作为“协调中国和西方的艺术大师”,他“讲求实用”,“随时都有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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