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嫖宿幼女罪保证了刑罚统一(2)

取消嫖宿幼女罪保证了刑罚统一(2)

取消嫖宿幼女罪,切莫止于欢呼

饱受舆论诟病的“嫖宿幼女罪”日前有了定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嫖宿幼女罪被删除。嫖宿幼女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以后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此举有望强化保护幼女权益,减少针对幼女的性侵行为。

嫖宿幼女罪持续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与近年来频繁曝光的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密切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仅被媒体曝光的此类案件就高达503起,是2013年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一些曝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引发争议,有人质疑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避重就轻的法律空子。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受到嫖宿幼女罪15年“顶格刑”的限制,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也难以平息群众的强烈愤慨。

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重大修订,体现了对于主流民意的充分关切和积极回应,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开明的态度。开门立法,立法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既可以提高立法工作和法律规范的质量,使其更具公信力和权威性基础,也可以使法律规范获得更广泛的拥护支持,为法律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说,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是一次良好范例。应该以此为契机,健全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建立常规性通道,使群众的普遍期待能够更有效地上升为国家立法,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当然,对于群众意见的表达,还要更加开放、更加自由,尤其是对于不同的意见,要有更加包容的态度。重要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广泛深远,与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当然要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法律又是一门严密精准的科学体系,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经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法律专家,才能更好地胜任立法工作。虽然大多数群众都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但在法律专业领域,也不乏反对取消的声音。他们认为,涉及幼女的性犯罪案情各有不同,如果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有失严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嫖宿幼女罪的量刑都比强奸罪更重,“避重就轻”的结论缺乏数据支持。他们的观点某种程度上并非没有道理,然而,这些基于专业立场,并且不乏客观理性的声音,目前遭受到大量非理性的质疑和攻击,一些人甚至要求把这些专家人肉出来,要“拉出来遛遛”。这种不允许不同声音、不同意见存在的态度,不利于营造健康的公共讨论氛围,也会损害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从立法上加大对性侵幼女的惩罚力度,这是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首要一步,但远远不是全部。如果仅仅止步于欢呼法律的通过,恐怕还不足以改变幼女们的危险处境。有法可依之后,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性侵幼女案件,其实并不是法律的条款出了问题,而是法律的适用出了问题。如果司法实践水平没有相应提高,立法的推进并不能必然带来实际社会效果的改善。在法律之外,还要有社会建设、家庭建设,以及群众法律素养、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对于性侵幼女案件的研究表明,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家长、学校及社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以熟人居多。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则是安全监护最薄弱的群体,成为遭受性侵的“重灾区”。由此可以看出,性侵幼女频繁发生的原因,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法律、社会、家庭、学校,以及伦理道德系统性问题综合导致的恶果。可见,相关法律条款获得通过之后,能否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严格的实施至关重要。而在法律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还要有社会、家庭、学校、伦理道德的全面建设。毕竟,不管法律的制裁多么正义严厉,它都不可能全部挽回性侵所造成的损害。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杜绝性侵幼女的现象,在法律之外,社会、家庭、学校和伦理道德缺一不可。只有它们共同参与,才能织成坚实的保护网,保护幼女免受侵害。

废除嫖宿幼女罪后还应做什么

存世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众望所归,大快人心。为何废除?已无需赘言;废除意义,也不必详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止是废除,还表明了严惩的价值立场,即除了一律以强奸论,还要从重处罚。

良法,善治之前提。在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叫好的同时,丝毫不可如释重负。最近有个案例是,“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利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百色助学网”为幌子,蒙蔽爱心人士,胁迫或利诱未满14周岁的受捐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利用金钱诱惑或不予发放助学金为由,拉拢、劝导、诱惑这些贫困女生接受外地老板嫖宿或包养。按照新法,不管那些未满14周岁的孩子同不同意,王杰与其发生关系都是强奸,都应该被从重处罚。可是,即便判处王杰们死刑,也无法抚平受害女童的累累伤痕。《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女童的保护起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伤害女童的人依法严惩,二是保护好女童不让其受伤害。对于前者,法律已堵住了一个大缺口,但对于后者,还有很多事要做。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对于偏远农村或是山区的小学生、初中生来说,很多女孩子受到侵犯后,甚至并不知道这是很严重的伤害。有个案例是,一名女童在被多次性侵后都没有跟家人或老师说,直到老师带她体检发现其染上了性病,学校才报了警。究其因,是家长平时在这方面缺乏对孩子的教育,学校也没有。

在这种语境中,女童往往处于“三不”境地。一是不知道任何人都无权触摸自己的身体,特别是隐私部位;二是不知道不应该和异性单独在封闭环境中;三是不知道受侵害后如何固定证据,以及尽快告诉家长。有记者说,“教育是最好的保护,我们无法杜绝坏人的出现,却可以帮助孩子警惕身边的坏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己。”诚哉斯言!除了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少女童无力自保也是一大原因。“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孙雪梅认为,“基本监护缺失”是导致女童遭受性侵的最大原因,这个群体主要是留守、单亲、流动儿童。缺乏监护导致了非目的性的“机会犯罪”,所以营造杜绝机会的环境是保护女童的当务之急。揆诸媒体报道,被性侵的女童确实多为留守儿童。

根据《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可知,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其中,农村地区仍然是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重灾区”。可见,加强事先预防,远胜事后惩戒。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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