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网络立法进程(2)

加快推进网络立法进程(2)

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程度决定着信息化发展水平,要加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采集、处理、传播、利用、安全能力,更好惠及民生。”我们不可能等待安全再推广信息化,没有永恒的安全,总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安全问题需要依靠发展来解决,我们要加大对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比重在欧美国家达到8%~12%,我国目前仅1.5%。我国信息安全产业整体相对弱小,关键产品和服务依赖进口,高端信息安全人才缺乏。对信息安全产业也需要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实现《信息安全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即到2015年产业规模突破670亿元。

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映射,适用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但它的出现也在部分环节和部分领域改变了传统法律关系要素的内容。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而惩治成本高,出现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犯罪行为,Cyber空间扩大了国家安全的维度,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主体的真实性识别发生困难,互联网上虚拟货币等新的财产形态难以认定,互联网多点接入的跨界性对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挑战。尽管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已经相继出台各类与网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00多部,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仍明显滞后,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国网络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部门规定多难免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着力管制多,关注发展少,对个人权利保护考虑不足,甚至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被下位法剥夺的情况在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中时有出现,本意要净化网络空间,结果却抑制了创新、阻碍了互联网产业与应用的发展。

尽快补足我国网络立法的短板。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通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等四大领域,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加强了信息安全的立法,先后推出了联邦通讯法、联邦监听法、对外情报监视法、执法通信辅助法、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互联网情报分享与保护法和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等,既明确网络安全的要求,又为信息监管给出法律保障。我国的基础设施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但缺电信法和广电法,当前尤为需要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大数据挖掘需要有法可依,要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提倡数据共享又要防止数据被滥用,要区别个人数据与隐私,前者强调归属于本人的可识别性,后者强调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密性,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鼓励对用户数据的挖掘。信息安全的监管也需要有法律来界定,明确规定信息监管的适用对象,把监管纳入法治轨道,既要打击网络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塑造一个良性有机的立法环境,在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如何让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的管理和建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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