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让法官律师良性互动(2)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让法官律师良性互动(2)

此次会议同样强调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接受同样的法律教育与法律文化,有着相同的法治理想与操守,共同遵循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而二者间本应能够形成相互理解与尊重的正常关系。但事实上,法官与律师间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非常态:有的法官与律师关系紧张,法官希望提升审理节奏和效率而控制律师发表意见,而律师认为法官故意打压、有失审判公正;有的法官与律师关系甚密,法官视与律师的交情办案,而律师为法官输送物质利益等等。

构建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正是旨在打破业已存在的不正常关系,建立起符合法律职业精神的新型关系。

第一,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应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尊重关系。尽管法官居中裁判,也不能有居高临下的思想。法官在庭审时应平等地对待律师,尊重和保障律师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和质疑,耐心听取、吸纳律师的合理观点与诉求;律师在法庭中也应尊重法官的法庭指示,自觉维护法庭纪律与秩序、维护庭审中法官的司法尊严。

第二,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应是职业上的支持、监督关系。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人”,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对案件事实的薄弱点进行质疑和辩论,使得法官能够尽可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法官以中立的立场,听取和接受律师合法合理的观点与诉求。二者在业务上既相互支持,也相互监督。律师在法庭中监督法官的言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防止法官庭审肆意,使法庭审理规范进行;法官监督律师的诉讼活动,使律师能够始终围绕案件争议重点进行,同时也约束着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辞和行为,以维护应有的法庭威严与秩序。

第三,法官与律师间的新型关系应是交往上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官和律师不是严格隔绝的,二者需要一定程度的交流,同时二者的交流也应当是正面、良性的。正如孟建柱同志在此次会议上强调的,法官与律师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法官和律师都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业务上交流、切磋,达成对法律理解适用的一致十分必要。但在交流中应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不做权力寻租、不搞利益交换,守得住底线,共同维护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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