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法治的重要维护者,也是法治的践行者,民主法治离不开律师—— 律师应“铁肩担道义”

律师是法治的重要维护者,也是法治的践行者,民主法治离不开律师—— 律师应“铁肩担道义”

经常有人在私下把律师称为讼师,我认为这个说法并不妥当。虽然律师和讼师都要代理当事人打官司,但二者区别很大:讼师以替人打官司、写诉状为职业,打官司是其养家糊口的一份营生;而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

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现代诉讼制度,就没有正当的程序,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律师应当是维护正义的力量,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捍卫正义。作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力量,律师担负着和其他法律人一样的共同使命。法谚有云:“律师多的地方最安全。”这也表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并非完全是自由职业,其虽然需要从诉讼代理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律师的定位首先应当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律师也应当有维护法治、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念。

既然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那么,其就应当有“铁肩担道义”的职责。这个道义是什么呢?此处所说的“道义”首先是指法治的精神和秩序。具体而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维护法治、守护法治所应为的道义。

“铁肩担道义”,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要真正守护司法正义。在法庭上,律师在辩论时不能以打赢官司为唯一目的,而要以维护正义为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必重视律师辩论的技巧。毫无疑问,辩论本身是一门艺术。法官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以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证据的认定本身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证据的认定过程、证据的效力等,律师完全可以积极说服法官采信。尤其是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即便认定事实是清晰的,但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法律有时也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或者适用法律本身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就给律师辩论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例如,一方构成违约,这个事实是毫无争议的,但究竟应当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违约金能否调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等,这些都是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但是,律师辩论不能颠倒是非、黑白不分,明明是一方违约,非要咬定是对方违约,明明是一方打人,非要说是对方先动手,无理搅乱事实,不当影响法官裁判。

“铁肩担道义”,意味着律师要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应该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使每一个案件体现法律和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如果律师的辩论都尊重事实和法律,这本身就是在传播正义和法治的理念。公正的程序具有平等参与和理性对话的价值,可以为人们提供讨论、辩论、充分说理和沟通的基础和平台,这有利于人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理性地讨论,避免偏见和无知。律师的辩论据法力争,最终是为了促成法官做成公正的判决,裁判的公正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所以,律师的辩论越尊重事实和法律,越能够为法官公正裁判发挥作用,这就是律师应当担当的道义。

“铁肩担道义”,意味着律师不能完全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当以守护法治为职责。律师不可造假,不可伪造、隐匿文书,也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违法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如何以合法的形式行贿,以合法的形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对当事人委托的违法事项也不能受理。这并不是说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只接有道理的案子,没有道理的不接。其实,即便案件的事实很清楚,也总是有一些为当事人维护权益的空间,只要这种空间存在,律师就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这本身也是律师应当做的工作。在辩论过程中,不应该把“钻法律空子”与“无理搅三分”等同起来,而应当客观看待这一现象。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相比,法律本身的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些法律规则确实因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存在漏洞,需要司法填补,律师发现并提出后,对法官裁判有一定的帮助,对于法律的完善也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律师发现法律漏洞,这种“钻法律空子”的做法,仍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如果律师操两可之说,随意曲解法律,误导法官,这可能就不仅仅是钻法律空子,而是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

“铁肩担道义”,还要求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服判息诉,在必要时也应当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各种形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也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前,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形势严峻,不少上访群众中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加上现在司法公信力不彰,一些诉讼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仍然持有怀疑。律师作为第三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当为相关当事人答疑解惑,对有关判决提供必要的专业分析和讲解,真正为当事人讲明法理,阐述道理,对于没有走诉讼程序而进行“上访”的当事人,要积极引导其依法申诉。总之,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利于防止激化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是法治的重要维护者,也是法治的践行者,民主法治离不开律师。法庭为律师的辩论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同时也为律师维护法治提供了广阔空间。(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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