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需德法共治(3)

反家庭暴力需德法共治(3)

“不举报将担责”为反家暴兜底

专家指出,拒绝家庭暴力,要从第一次开始。第一次家庭暴力,就已经打破了夫妻平等的关系,如果不能被及时制止,施暴者就会以为可以用“拳头”的方式来解决家庭问题,进一步强化继续施暴的行为,导致家暴愈演愈烈。在多数遭家暴者选择沉默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和社会主动介入,及时保护受害者。

过去,一些人把家暴看作“家务事”,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事实上,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益都应该受到保障,即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也是法治所不允许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滋生社会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危害的实际上就是整个社会。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律,反家暴法草案拟通过“学校医院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的规定,建立主动干预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

“不举报将担责”并非一种苛责。教师和医务工作者不同于常人职业操守,其有义务保障学生、患者的身心健康,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及时报案,也是一种敬业负责的体现。同时,赋予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能为教师和医务工作者主动举报解除后顾之忧。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在有关统计中只占1.87%。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的举报义务,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青少年撑起保护伞。

【启示与思考】

在当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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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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