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制约应当以“递进制约”为主线
“互相制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操作成“平行”制约,“彼此”制约,造成监督刑事诉讼全程的检察机关在很多时候只能变成“软”监督,公检法三机关也常常因为“平行”制约而产生的内耗降低诉讼效率。从司法规律上说,“公检法的制约关系主要是一种‘递进制约’关系,它们之间的职能关系不应当是平行的,而应当是起伏的”。从诉讼全程来看,“后一阶段的诉讼活动要制约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侦查、起诉不符合审判的要求,达不到定罪的标准时,要服从审判机关的裁决。”从整体上看,无论是“互相配合”,还是“互相制约”,其最终的指向都是走向“以审判为中心”,因为侦查和起诉都要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通过“庭审”的诉讼活动进行质证和检验,最终服务于审判。这才是正确的、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的理论与逻辑。
为使制约关系沿着“递进制约”的主线向前发展,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中被定位为“事后监督”,庭审以后还要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庭审的权威,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充分地表现了制约的递进方向,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特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推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是这场改革中首先遇到的一个既是体制性又是机制性的重大问题。这两个方面都必须有所创新,破除旧观念、创新“新”机制,才能使司法改革深入向前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