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需正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2)

“以审判为中心”需正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2)

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创新和发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一方面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一方面对其理解必须破除旧观念、赋予其时代内涵,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分工、配合、制约。 

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执行,要从“控制犯罪”型转向“法律正当程序”型。长期以来,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执行,基本上是以“控制刑事犯罪”为指导。由于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和稳定是大局,为了控制犯罪,保持社会稳定,公检法人员在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时,必然“配合有余、制约较少”,即使案件“证据不足”,也会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理。更甚者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只“以侦查为中心”,起诉听公安的、法院审判听起诉的、公检法三机关是一家,置刑事司法保护于不顾。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破除这种传统的理解和做法,回归司法规律,回归“分工配合制约”的本意和内涵。在指导思想和理念上,按照时代的要求,依据《决定》,适时转向以“法律正当程序”为指导贯彻这一原则。依“法律正当程序”的内涵和要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准确把握“阶段论”与“中心论”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为前提,彰显“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庭审程序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坚持刑事诉讼的职权原则,侦查是基础、起诉是屏障、审判是中心,在依法合理分工的前提下,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刑事辩护的地位、职能、作用,要充分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审三种职能的组合是近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更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四是“证据”是核心,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围绕这一核心展开;五是强化侦查监督、合理布局审判监督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保障。 

建构新型诉讼关系,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根据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确理解,以“法律正当程序”为指导,建构新型的侦诉关系、诉辩关系和审辩关系。 

第一,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原则,尽职尽责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三种诉讼职能所赋予的任务,依照“侦查是基础、公诉是主导、审判是结果”的精神,保质保量,正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侦查、起诉和审判必须按照庭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裁判原则的标准,确保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第二,按照“大控诉”格局,完善审前程序、建立新型的侦诉关系。侦查是基础、公诉是主导、监督是保障。当前,强化侦查监督,对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按照庭审的标准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保管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为侦查、起诉夯实基础,改革审前程序、完善审前程序是当务之急。 

第三,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和审辩关系。控诉和辩护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职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新型诉辩关系是当前迫在眉睫的一项重大任务。因为当前刑事诉讼控辩审三种职能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仍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之中。百分之六七十的刑事案件尚无辩护人,刑辩的“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刚刚有所缓解,又出现了“新三难”(质证难、辩论难、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庭审中控辩平等原则也未完全实现,辩护制度的必要性还没有在公检法等司法人员中达成共识。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构成“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阻力。因此,今年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充分肯定了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把新型的“诉辩关系”和“审辩关系”概括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这就要求庭审法官对刑辩律师必须做到“四个不能”:不能嘲讽、训斥;不能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在法庭上发问、质证和辩护;不能对其正当的申请和合理的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律师也要求做到“三个不能”: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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