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立法应首先明确哪些问题(2)

环境税收立法应首先明确哪些问题(2)

应该明确环境税的特别税性质

环境税是商品税还是行为税,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是从价税还是从量税,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这些问题都属于关于环境税性质问题的研究范围。不过,相较于以上问题,明确环境税的目的税属性对于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而言更为重要,应该引起特别注意。

在税法理论上,税收按照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税(又称一般税)和目的税(又称特别税),凡是用于满足一般财政需要的税收即普通税,凡是用于满足特定经费需要的税收即目的税。之所以要强调环境税的目的税属性,一方面是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环境税收资金的归属、管理和使用等,将成为环境税收立法中利益相关方进行博弈的关键点之一;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问题将影响我国税收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整体格局,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并未强调新税种的特别税属性。

未来的环境税作为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承担作为一般税收的满足财政需要、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外,还应凸显其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特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环境税收入应当用来满足环境保护实践对经费的特定需要,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环境税收虽然不是环境保护资金的唯一来源,但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区,有可能是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环境税收资金都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即要求环境税收入只用于环境保护,不能被截留或挪作他用。在我国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税率尚未达到最优水平的情况下,实行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是现实可行的,在环境税开征初期尤应如此。

强调环境税的目的税属性并在管理和使用中突出专款专用原则,这与我国环境税日益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地方财政支出的实际情况有关。一方面,环境费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环境税将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之一;另一方面,在当前地方政府事务繁多、债务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果不严格强调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原则,则该项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会逐步加大。这一问题必须在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认真对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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