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立法应首先明确哪些问题(4)

环境税收立法应首先明确哪些问题(4)

环境税收入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在规定环境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主要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对税务系统内部的分工予以明确。在我国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下,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大致标准是,该税种是否具有宏观调控、再分配方面的属性。

环境税收入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是因为:一方面,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往往会由地域性问题转化为跨区域性问题,因而环境税收入中应当提取一部分归中央,以统筹治理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环境问题都需要地方政府解决,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财力相对薄弱,因而有必要赋予地方部分征税自主权和资金使用权。简言之,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区域性污染。

为了保证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环境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同时,考虑到我国环境费征收的现实情况以及地方治理污染的现实需求,立法还应明确规定中央环境税收入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治理地方环境污染,具体额度根据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绩效及具体的环境安全形势而定。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健全、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为加快环境税收立法提供了有利的社会背景。同时,环境税收立法必须考虑如何与日益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相配套和衔接,因而会更加复杂化。对环境税的性质、定位等问题进行分析,是因为相对于其他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引领立法方向的意义,将会对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起到关键性决定作用。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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