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2)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要求

人民福祉的实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人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好的实现。如果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基石性的价值范畴,公平正义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法治具有核心规定性的价值范畴。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不同形态的社会制度都有其实现公平正义的形式,而社会主义是有史以来的制度形式中最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最核心的价值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价值取向上包括两大主要内容: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梦寐以求的“强国富民”理想;二是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邓小平曾明确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关键所在。“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一个重要论断,即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认识上更进一步,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作为核心价值的定位。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

在此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地位更加凸显。法律本身就是有关正义的技艺。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是最为可行的路径。“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进而体现在执法上。在法律实施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通过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体现在司法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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