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3)

以正当程序作为独立价值

法治不同于其他治理方式的重要特点,在于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法治不仅仅在于它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价值形式。

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价值形式,是因为法律的程序。通过程序性规则来实现社会调整和治理功能,是法治的灵魂。因此,有人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之间的根本差别。法律的正当程序,被认为是独立于其他实体价值的形式价值。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罗尔斯都从不同方面论证了程序的价值属性。中国学者在法治理论研究过程中,也阐释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尽管很多人在理解程序时往往仍然是从一个工具主义的角度认为程序的根本价值仍然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条件。但是,从独立价值的角度来理解程序、理解法治,逐渐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共识。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了高度凝练的表达,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集中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在这里,法治不仅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正是因为法治之独立价值,特别是法律程序之独立价值,法治可以上升为“道”的层面,与其他价值并列,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序列。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