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

没有价值关怀的思想,是没有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先进之处正体现在它深切的价值关怀上。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进程,很长时间中处于“救亡压倒启蒙”的状态,由此而导致法治之发展脱离了价值归宿。法治更多地是在一个功用意义上被强调——被作为强国富民的方式。而随着法治认识的深化和提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法治之价值已经成为其核心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关于法治的价值阐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以人民福祉为根本归宿

人民福祉就是人民的福利、幸福生活,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曾有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西方功利主义学派也曾经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通过法律来实现人的幸福生活,这体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价值的认识。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也同样定位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

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利益的最高目标。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都是建立在这一论断基础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同样一直将人民的福祉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理论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强调依靠人民去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保证人民享有共同致富的权利,最终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此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执政党建设出发,强调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一般、最基本的本质规定,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根本目的。

人民福祉、人民利益在法律上被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宪法法律通过权利保障的方式确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福祉。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意义重大。其意义之一就在于为中国法治建设明确了根本价值归宿。这一法治价值观在当下越来越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同和践行。例如,在社会稳定问题上,法治的进步表现为在理念上从单纯的维稳观转变为通过维权来维稳。习近平指出,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维稳只有建立在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与保护的基础上,才可能是稳固而长久的。因此,真正将法治价值观建立在人民福祉的基础之上,法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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