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保障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世界法治文明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可以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在我国,我们党始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中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而法治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人们的制度自信、制度认同不断增强,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得以更好发挥,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判断一种制度优劣,一个重要方面是看这种制度的立足点是什么、根本归宿在哪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自觉立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这样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上,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法治建设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人民主体地位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运用法治手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这就正确处理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从而铸牢法治的民心之基、确立法治的力量之源、彰显法治的价值取向。又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这几项制度安排相互交织、相得益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前进方向,是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的体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必须落脚到对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党始终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沿着这条道路,我们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地位,着力构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推动权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同时,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创造活力得以充分释放,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这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源源不竭的深厚动力。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根本上保证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实现立法为民;坚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做到行政为民;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公正司法,落实司法为民。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体现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整合制度关系、优化制度功能、强化制度效能,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权保障功能才得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焕发出勃勃生机。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懈追求。幸福不会从天而降,而是靠奋斗得来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持续不断的探索,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法治发展为了人民、法治成果由人民共享,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推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努力全方位保障人权,努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将坚持法治为了人民有效落实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享有幸福生活上来。如今,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保障下,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权利不断增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全面提升,即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并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前进。

(作者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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