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2)

如何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2)

二、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

良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为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制度基础。在此条件下,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形成有序的、健康的、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规范的政治行为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乎法律,二是合乎道德。

首先,规范的政治行为要合乎法律。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要遵纪守法。一句话,就是要形成法律至上的环境,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法治一直以来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在中国,讲法治就不能不讲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因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直接影响到法治的实现。依法执政,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时,通过各项制度的实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同时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必须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权力,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执政,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遵从宪法和法律与遵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党的活动就应该依法进行,党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府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政府从直接促进、推动经济发展的机构转变为退出经济运行过程而仅仅着眼于宏观调控和致力于公共事业发展的机构。当前,中国政府职能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细职能、大政府”向“宽职能、小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政适当分权,立法优于行政。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严格地实行权力分立原则。依法行政中的“立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法律”,无“法”则无“行政”。其二,坚持法律优先,奉行法律保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须有法律授权。其三,严格法律控制,保障社会民主。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广泛地赋予行政相对人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建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度等等。

公民要守法。公民守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既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也规定了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公民守法,不仅体现为公民遵从法律、服从法律,而且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民要守法包括三个方面:(1)权利的行使。即公民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得以实现。(2)积极义务的履行。即义务人主动履行法律要求必须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积极义务的履行,是义务人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不可放弃,必须履行。(3)禁令的遵守。即人们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他人权利的实现。公民守法,无疑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民不守法,就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更谈不上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了。

其次,规范的政治行为要合乎道德。道德是政治行为形成的内在基础,每一个时代的政治过程,都基于特定时代的道德。政治行为作为一个社会行为,与人的其他社会行为一样,应该把追求善作为一种目标,而政治行为应在更高层次上把实现善作为重要目标。人不讲道德,就等同于耍流氓。不讲道德的政治行为,只能说是流氓行为。因此,政治行为必须合乎道德,这应该成为政治的一种追求。政治行为要合乎道德,包括执政党要以德治国,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要合乎道德,全体公民的政治行为也要合乎道德。

执政党要坚持以德治国,坚持把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把实行善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德治作为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辩证关系。当然,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的协调统一,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道德基础和社会环境,这样,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提高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的道德素质,使其政治行为合乎道德要求。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作为政治行为最重要的行为主体,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他们的公务行为或行政行为本身就构成政治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政治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政治行为起着风向标的作用。作为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他们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其权力的运用密切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着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只有合乎道德的运用权力,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同时,道德既是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履行公务行为或行政行为时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其清正廉洁、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这样,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的政治行为合乎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就显得更为重要。他们道德水准高,政治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全体公民的政治行为都应合乎道德,自觉接受社会道德和政治道德的约束。任何一种形式的政治行为都依赖或受制于一定的政治道德环境,这决定了公民政治行为实际上反映着某种道德选择、道德追求和道德倾向。并且,在整个社会道德结构中,政治道德往往具有特殊的示范效应,甚至可以在根本上影响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风貌。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政治道德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一些原来的政治道德准则被完全颠覆,而适应中国政治发展形势的政治道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就要求中国社会一方面要重塑新型政治道德,并可以通过政治道德制度化的过程,加强政治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另一方面广大公民要自觉接受政治道德的约束或规范,而不能因为政治道德的约束力有限,就完全罔顾道德约束而肆意妄为。这对于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也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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