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2015年6月5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若干意见》。这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的核心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产权属性与党组织根本属性的内在统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产权归属的角度,国有企业必须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承担全民赋予的所有责任。这是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们党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否实现人民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是衡量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正确的最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有多牢,就在于实现人民的利益有多少。

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党组织的根本属性内在地统一于“人民”。人民投资了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全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国有企业产权属性与党组织根本属性内在统一的要求。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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