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式民主相关话语在中国的语义演化及反思

西式民主相关话语在中国的语义演化及反思

西式民主话语是一个由多党制、宪政、三权分立等反映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根本特征的核心词汇和包含了合法性、公民社会、治理、权力制约、公民文化等支撑性、论证性、拓展性词汇连缀而成的复杂话语体系,其背后隐藏着鲜明的话语霸权,即自由主义民主具有普世意义,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唯一选择。在中国,虽然对于西式民主话语体系的核心词汇进行了有力地抵制,遏制了其消极影响,但出于文明借鉴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对这一体系中一定程度上反映政治文明发展普遍规律的相关话语,并非一味排除,而是大量引入并广泛运用。在引入和运用中,基于解释对象和话语场境的转换,研究者对这些词汇进行了相应的语义改造和拓展使用。然而,仔细考察这些词汇在中国的语义演化,不难发现,许多使用者还是不自觉地落入西式民主话语所包含的语义陷阱,或是从中引申出被抵制的西式民主核心要义,或是秉持对立思维,对这些词汇作出甚至与西方政治现象都不符合的语义解读。这必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形成潜移默化的侵蚀和削弱。本文以合法性、公民社会、治理等西式民主相关“热词”为例,对此现象进行反、正两方面的梳理和反思。

“合法性”的语义演绎及认识误区

在西方,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语义较为含混的概念,韦伯、哈贝马斯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释义。作为与西式民主紧密相关的政治话语,合法性一直扮演着论证西方政治制度的正当性、非西方政治制度的非正当性的重要角色。合法性一词引入中国后,人们首先遇到的困惑是对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混淆,在搞清楚并接受了合法性的要义是“对统治者的认同”之后,基于韦伯关于合法性基础的类型划分,并借鉴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并由此演绎产生“革命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政绩合法性”等概念。客观而言,这些研究使人们从理论上懂得了执政地位的维系不能依靠强制性权力的垄断和实施,认识到政治生活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性。近日,王岐山同志在谈到执政党的使命时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任由学界自行对合法性概念进行解读和演绎,结果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已逐渐式微,政绩合法性难以持续,因而必须以民主、法治、宪政等来提供执政的法理合法性,而且言之未明的是这种法理合法性只有实行超越党的领导的民主、宪政才能获得。由此,对于合法性的认识便不自觉地陷入了两个误区,并因此蜕变为人们不愿多提的“敏感”词汇。

误区之一是把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混淆并对立起来。政党执政不仅要遵循既定的政治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质性的依据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支持自己。这种实质性的依据除了可能存在的领袖个人魅力之外,主要是政党通过意识形态的建设与宣传,勾勒经济社会发展蓝图,并以实实在在的政策成效、执政经验来取信于民。如果忽视实质合法性,政党即使在西式民主体制下经过多党选举获取了形式合法性,其执政有效性也无法保证,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危害民主体制本身。从历史上看,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多党民主体制被颠覆就是明证。从现实来看,当前西方国家主要政党意识形态趋同,对于经济不振、社会矛盾难以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只能依靠西式民主提供的形式合法性来维系执政。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固然要通过民主和法治建设来充实执政的法理合法性,但是赖以长期执政的意识形态先进性建设和政绩有效性的维护决不能因此有丝毫的懈怠。

另一个误区就是刻意地把对国家、政治制度、执政党的合法性认同区别开来,不适当地套用于中国共产党。在西式民主体制下,这三个层面的认同尤其是后两者确实泾渭分明,执政党的轮替并不损害反而印证了宪政制度、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优势。但是在中国,合法性的认同却缘于上述三个层面在历史和现实中形成的三位一体。从历史来看,与西方先形成民族国家、进而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西式民主体制、再成长出轮流执政的政党这样的政治发展次序不同,中国共产党先成立,通过革命斗争夺取政权再确立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从现实来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保障。如果非要把这三个层次的合法性认同剥离开来,另搞一套摒弃党的领导的西式民主、宪政,必然会导致制度的失序和紊乱,使“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难以实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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