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保留

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这既是政治问题、管理问题,也是科学问题。该取消下放的不取消下放,不该取消下放的却取消下放了,都不具备科学性。

因此,取消什么、下放什么,首先要有科学依据,要有去留标准。依据和标准就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条:第一,从落实企业自主权角度看,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角度看,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第三,从管理效果角度看,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有了依据和标准,是否就能自然保证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科学性呢?当然不能,因为究竟哪些事项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哪些事项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哪些事项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要科学认定。不应由审批主体去认定,那样容易出现“挤牙膏”“边角料”“含金量低”等问题;也不能由被审批者去认定,因为对被审批者来说,什么都不审批最好。

因此,尽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紧锣密鼓地进行到今天,各方都有不满意的情况:领导同志不满意,认为取消下放工作还不到位;审批主体不满意,认为再取消下放,我们这个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被审批者不满意,仍然感到办事难。要达到科学性要求,下一步就要根据权力法定原则和权力设定科学性要求,以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事项的清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推敲完善,通过一定的法律秩序后付诸实施。

政府职能中的审批与监管

在政府职能中,审批与监管是两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些部门重视审批,忽视监管,或者用审批代替监管,致使监管工作十分薄弱,产生了严重后果。为了纠正这种偏向,“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就出台了。没有想到的是,这么一个非常实在的要求居然被推导出“不审批就不监管”。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同志提出,既然不要我们审批,我们也就不再监管。这个观点能成立吗?不能成立。

从总体上看,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向来存在这样三种情况:第一,谁审批谁监管。环评、水评等,经审批通过后,有没有落到实处,就需要跟踪监管。这些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主管部门,因此,对这些部门来说,审批与监管,一身二任。审批之后要认真监管,以保障审批过的措施落实到位。第二,只审批不监管。例如,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就是如此,结婚人是给人打工还是自己创业,是经商还是炒股,民政部门没有监管职责。随着改革的深入,为了克服某些弊端,我们有可能探索审批和监管的适当分离,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将会更多。第三,不审批也监管。例如,居民购买水果刀,无需任何部门审批。但若他携带水果刀登机,机场安检人员管;用水果刀行凶,警察管……尽管机场安检人员、警察没有批准他购买水果刀。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量审批事项被取消,但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没有取消,“谁主管,谁监管”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而且监管成了行政机关最重要的职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社会和市场注入活力,把自主权还给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政府腾出手来管自己该管的事情。政府该管什么事呢?十八届三中全会讲得很清楚,就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恰恰在这些方面,工作还不到位,致使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问题严重。所以,中央三番五次强调要转换职能,就是要从专注于审批转到加强监管上来。

当然,有些审批就是为了监管,即通过审批把住入口实行监管。排放、消防、防雷、卫生以及一些特定行业的资质条件,任何时候都是行政紧盯不放的保留项目。以往之所以设定为前置审批,就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雷灾火灾、卫生事故。然而,这些前置审批,往往都是“纸上谈兵”,极易流于形式,申报材料是一回事,实际运行效果往往又是一回事。

有鉴于此,这类难以保证效果的前置审批可以大胆取消,一律改为日常监管。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公布标准、严格验收、跟踪监测。比如,对排放、消防、防雷、卫生等不合标准的建成项目,一律要求整改,直到达标为止,而且项目投产之后长期跟踪监测。这样,不仅能确保原先前置审批的目的百分之百地实现,提高政府管理绩效,使企业和个人更有活力,而且使一大批“红顶中介”失去不正常的“二政府”的地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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