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点(2)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点(2)

有限政府和无限政府

既然“谁审批谁监管”“不审批也监管”,政府岂不成了什么都要监管的无限政府?回答是肯定的。

政府传统运行方式被称为“无限政府”或“万能政府”。因此,不少声音呼吁要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万能政府”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这个观点是值得深入讨论的。

仔细分析传统的政府运行,不难发现,所谓“无限政府”,只是在权力行使上政府什么都想抓在手里审批,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政府“什么都要管”,本应是“有限政府”在这方面却成了“无限政府”;而在环境治理、资源保护、市场秩序、社会和谐等方面,很多都没有管,即使管,有些地方也没有管好,在这方面,本应成为“无限政府”的,却成了“有限政府”。

因此,在谈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时,我们不能泛泛地讨论是要“有限政府”和还是“无限政府”,而应该具体分析。大致上可以说:在供给方面,政府是有限政府,比如,在现阶段对困难家庭只能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大众只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在监管方面,政府是无限政府,大凡涉及环境资源、市场秩序、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问题,政府什么时候、什么场合都要监管,担负着无限责任。如果环保部门说,他们只管他们参与审批的项目,没有参与审批的项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他们不管;如果卫生部门说,只管他们批准的医院,没批准却擅自成立的医疗机构不管,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是权力清单制定和推行的过程。制定和推行权力清单的目的,是要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凡是行使的权力,都应当是清单上开列的;凡是没有开列在清单上的权力,都是不可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就是受权力清单管理的权力,权力清单上没有列明的事项,都是不需要审批的。

有权力就有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因此,有权力清单必然就有责任清单。于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领导层,都有从权力清单推论责任清单的情况。这里,我提出一个问题:责任清单是权力清单派生的吗?

答案是,一部分是,一部分不是。别的不说,仅就审批权限与监管责任来说,它们就不是对等的。如前所说,有只审批不监管的,也有不审批也监管的;兼有审批权限与监管责任于一身的,只有部分政府部门;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或者只有审批权限而没有监管责任,或者只有监管责任而没有审批权限。至少在这一方面,“监管责任清单”不等于“审批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无论从范围还是从事项上说,都要比审批权限大得多。

鉴于这种情况,我非常担心一种“履责清单思维”,就是按照“审批权力清单”去承担监管责任或服务责任:权力清单上有的,就承担监管责任;权力清单上没有的,就没有监管责任。

因此,不应当从权力清单去推导责任清单,而是应当从部门职责去推导责任清单。部门职责一部分表现为权力,更多的则表现为服务,表现为创造环境、提供条件、排忧解难等等。因此,部门的职责范围就是这个部门的责任范围,这里所遵循的法治精神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对老百姓的很多事项,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却负有责任,如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路遇突发事件参与组织应对的责任,等等。

“清单思维”是必要的,但要厘清它的适用边界。第一,在动用权力减损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方面,运用清单思维,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二,在维护群众合法行为和合法利益方面,运用清单思维,保证群众“法无禁止即可为”;第三,在保障企业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方面,运用清单思维,凡“负面清单”上没有的项目,企业都可以投资经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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