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民族性绝不是劣根性

我国法律的民族性绝不是劣根性

(原题:撷取法律传统的精华)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从未中断。这是其他文明古国所不具备的一大特点和一大优点,由此形成了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它产生于我国历史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造力的体现。它的完整性、系统性与遗留至今的浩瀚法学著作、历代法典王章及档案资料均为世界所少有,彰显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

我国古代法律依托社会发展而发展,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也会相应发生巨大变革,并以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转型发展服务。从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可以把握法律发展的阶段性与规律性以及法律传统与中国国情社情相适应的典型性。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在不同时代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差异而处于不同历史地位,对我国法律传统形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尽管如此,我国法律传统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不过,这种多元性并没有影响中原汉族法律传统的主体性与统一性。如同海纳百川,中原汉族的法律正是在吸收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多样性发展的传统与绚丽多彩的特色。就文化源头而言,也同样存在多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从先秦开始,儒、墨、道、法等各家学说都力图支配、影响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但在这个过程中又存在一种基本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居于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则始终指导着法律的构建进程与司法的总体规范。这是由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以及法、理、情三者相统一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汉以后的外儒内法,则表现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诸子百家学说的融合。

我国法律传统的内涵极为丰富,尽管菁芜并存,但富有跨越时空的优秀内容。如人本主义的法律倾斜、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都彰显了我国法律传统的巨大价值。因此,需要从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研究总结我国古代法律,以揭示历史的本来面目,并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传统绝不意味着腐朽、保守,它的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历史传统无论“善”与“恶”,都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基础。

研究我国法律传统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在漫长历史发展中是如何不断完善的,以及它在社会进步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并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总结出滋润五千年中国历史的理性思维成果。对传统反思越深刻、批判越彻底、继承越科学,就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深化对法律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提高对中华文化的自豪感与自信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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