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新思维构筑公正底线(2)

证据裁判新思维构筑公正底线(2)

证据裁判思维要求排除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是退却激情的理性。”现代的刑事证据规则中,“不轻信口供”“孤证不能定案”成为区别于古代神明裁判和口供决狱的重要标志,也是理性断案的最好印证。证据裁判思维很好地构成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分野,客观事实的存在与被证明也完全不同属于一个范畴,法律事实只有两种存在形态:即绝对存在与绝对不存在。实践中,人的认识水平具有限度,客观事实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经历19年后当事人得以平反,昭示了证据的发现和获得不应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追溯客观事实应当坚持证据裁判思维,摒弃“命案必破”式的简单思维。

证据裁判思维要求客观全面审查证据。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法官裁判的基础,应该是诉讼双方的陈诉、书证等证据,而不是自身行使职权所探寻的事实。司法裁判与行政裁判虽然都是对事实真相的探索,但获取的途径却有所不同。行政活动是由单一的行政主体从“现象产生—证据搜集—裁判作出”行使一整套权利,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而司法裁判采用的对抗式诉讼,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还原“客观事实”,法官只是居中判断和取舍。如此一来,诉讼双方就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证据瑕疵等因素,从而导致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偏离。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也赋予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这不是要求法官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当事人客观不能情况下的审判核查。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将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非法取得的供述和搜查扣押的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证据。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就是在关键证据被排除后,裁判结果走向了对立的极端。因此,法官在对案件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对证据的审查做到客观全面,才能有效地防止主观臆断。

证据裁判思维要求划分不同证明标准。司法证明根据所要证明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证据裁判思维可以区分待证对象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来对待所需证明的对象。重大的证明对象,需采用严格证明标准,遵循证明过程严格、证明规则严格、证明标准严格的要求,适用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相反,一般性的证明对象,采用自由证明标准即可。因为自由证明的诉讼程序较为灵活、证明规则较为简单、证明标准也较低。实践中,常常在刑事案件中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往往要采用严格证明标准,但在对被告人量刑的过程中,可以向着自由证明的标准发展。

尽管证据裁判思维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在其指引下的司法判断仍可能出现与实体正义相违背的情形。但不可否认,坚持证据裁判思维能够最大限度构筑司法选择的价值底线,防止裁判的错误。同时,采用证据裁判思维让裁判结论经受住反复的验证,能够合理地消除疑虑和不满,减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权威的质疑和挑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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