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商标生态建设之我见

“互联网+”的商标生态建设之我见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种新经济形态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企业的商标大战已是硝烟四起,当前我国的商标生态如何呢?如何才能更好地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呢?笔者从淘宝、微信、滴滴和海贼王四个商标案例分析入手,初步评估我国当前的商标生态状况,尝试提出“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商标生态建设的行动计划。

商标权利缺失: 

淘宝——无奈中一直在努力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商标法保护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 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 “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简单地讲,就是商场、超市不受商标法保护,不论是实体交易市场和实体店,还是网上市场和网店。

2014年9月,阿里巴巴公司成功登陆纽交所上市后,创造了中国网络公司发展的奇迹,令全世界对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刮目相看,阿里巴巴公司也成为“互联网+集市”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之一。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阿里巴巴公司对结果表示质疑,这一事件被网络和新闻媒体称为“淘宝大战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广为传播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笔者以为,淘宝风波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完善商标法律体系,我们不能无视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商业经济形态,应尽快将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从事零售、批发业务或者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的服务项目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商标过度申请:

微信——鸡肋之争的焦虑

如今微信已经全面进入了公众生活领域,看微信发微信成了很多用户的日常生活习惯,微信的社会巨大影响力不言自明。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人们关注,社会各界就此展开了激烈争辩。

微信商标纠纷系列案刚刚拉开序幕,在38类的第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尤为引人注目。第38类的通讯服务是由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提供的,每一个人包括你、我、他和腾讯公司、创博亚太公司都是上述3家公司的用户,仅仅有个人用户和公司用户之分。腾讯公司和创博亚太公司都不能提供第38类的服务,因此也都完全没有必要在第38类注册,但从判决结果及社会反应来看,很多人对服务分类并不知情,对腾讯公司而言确实是鸡肋之痛。因为微信商标的主要类别是45类,服务项目为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笔者以为,解决微信商标多个类别的纠纷,法院应考虑并案处理,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及援引驰名商标相关规定来解决,而不要轻易挑战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底线。

商标过度维权:

滴滴——一路走来是非多

滴滴打车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的优势迅速打开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刚刚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索赔金额高达8000万元,有人戏称这是“创业路上砖头多,诉案绵绵无绝期”。

一路走来是非多,这是创业公司成长中的喜悦和烦恼吧。法院审判能发挥法律定纷止纠的作用,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为“互联网+”企业类似纠纷解决开启了良好的开端。杭州妙影公司以侵犯第9类“嘀嘀”商标为由的诉讼,一是北京小桔公司的“滴滴打车”软件仅为中间产品,客户终端服务为运输服务;二是北京小桔公司第9类的“滴滴打车”商标已初审公告。笔者相信杭州中院会依法审判,不会再制造社会舆论新热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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