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和法治保障,确保其他三个“全面”都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全面依法治国,也要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的关系,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提高法治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中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要靠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靠党的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只有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才能更好地领导其他几个全面的建设。反过来,党自身也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化党的制度和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不能脱离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
厘清“四个全面”的逻辑关系,关键是要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是一个由各方面事业、工作,各领域建设、发展构成的统一整体。每一个方面、每一个领域、每一个区域、每一个部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围绕着总的目标和任务展开,同时,相互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每个部分都是局部,但局部连结起来构成统一的整体。整体有赖于局部,局部服从于整体。所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谋划和安排的总体布局,当然也就必然是一个严密的整体。每个地方每个部门都必须以整体的眼光来领会和把握这个战略布局,正确处理好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性地推向前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中,包含着许多不同层面和方面的系统。“四个全面”涵盖和囊括了所有的大系统。每个“全面”本身,也是一个个大系统。每个系统都由一系列有机联系的要素构成,各个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在系统中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施“四个全面”,始终要有系统的观点和眼光,认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改造或创造某个系统,及时调整系统结构,协调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能。
既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具有整体性、系统性,那其中的各个系统、各个方面当然就要协同。协同,无论对自然还是对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协同,人类就不能生存,生产就不能发展,社会就不能进步。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基本的要求就是协同、协调。“把握好逻辑联系”“凝心聚力”“协调推进”等,强调的都是这种协调、协同的意思。“四个全面”,每个都有巨大的重要性,让每个“全面”都能够协调一致,构成一个战略性的整体和全局,则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所以,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必须高度重视“四个全面”的协调问题,做好协调推进的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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