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3)

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3)

3.为法院同仁提供一份泰然的心理预期

司法改革必须给广大身处其中的法院同仁一份泰然的心理预期,让不论是否进入员额的法院同仁均有脱颖而出的机会,共享改革成果,如此方能真正保持法院队伍稳定,为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提供重要保障,此可谓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第一,改革不是简单的利益拼凑。改革的本质不是简单地将部分人的利益转移至他人身上,更不是简单的“劫富济贫”。本轮司法改革是要通过改革做大法治利益大盘,提供更多可供分配利益,在提高总量的基础上满足各层次利益诉求。当前,改革的基本方式就是做加减法。减的是既得利益,只有先“减”才可能有后“加”,因为只有“减量”才能“提质”,才能“强保障”;加的是预期利益,只有“加”并形成稳定预期,改革才有可持续性。

第二,改革不是简单地抛弃年轻法官。司法改革不是简单地论资排辈,并非将年轻法官一刀切降为法官助理,而是要在契合法官培育成长基本规律、诉讼程序分类、案件类型分流等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专业、岗位的法官职数,明确法官选任标准,并预留出适当法官员额给年轻法官。既保证法官队伍结构的科学合理,也满足法官培养成长的客观需要。

第三,改革不是简单的责任叠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逐步消除司法行政化色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要对其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同时,改革也将强化司法职业保障,为法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每一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都将是平等的,其能力和水平都有机会得到充分展现,这将让法官队伍更有职业尊荣感和司法责任感。改革是责和权的同质叠加,这是契合司法规律的正确改革思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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