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2)

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2)

2.为法官助理明确一个合适的职责定位

改革不是单向地增加法官助理的负担,法官助理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做“甩手掌柜”。结合司法现状及司法规律,法官助理的定位应当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一方面,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之间担任的角色应有所区分,且该区分在中基层法院间也应当有所区别;另一方面,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之间的组合应当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为定期流动可以促使法官助理的成长和优秀团队的组建。

首先,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案件的前期调查、初步调解等工作,可以分流一部分简单案件;法官助理基于审理过程和当事人情况的直接了解和感知,由其作为法官的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或庭审的旁观)和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草拟等实质审判环节,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如调查、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但庭审中并未真实反映的当事人情况),有利于辅助法官在综合全案所有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法官助理应是法官的“书记员”。鉴于基层法院以简单案件为主,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可以宽于中级法院的法官助理,以此增加工作灵活性,提高团队运行效率。

其次,法官助理是成长中的“助理”。司法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法官助理通过紧密跟随法官参与庭外调查、调解、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草拟等环节,在实践中培养司法实践能力,提高司法实践经验,真正实现法官队伍之间的传帮带和审判经验的传承,实现审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整体而言,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略大于基层法院,对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专业性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中级法院的法官助理流动性应相对趋缓,以此更好地传承审判经验和专业审判能力。

再次,法官助理是书记员的“法官”。审判权和一定的审判管理权均是合格主审法官的必备能力要素,法官助理作为主审法官的后备力量,除跟随主审法官学习审判和审判管理能力外,更需要在与书记员的合作中锻炼审判的管理能力,通过带领书记员送达、庭外调查、调解等,不仅会增强责任意识,而且会通过具体事务性问题的逐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特别是统筹协调能力,为今后更好地独立完成审判核心事务夯实根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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