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

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决定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以去行政化为重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必然成为人民法院本次改革的重点。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然涉及法院内部权力架构的深层次调整,必将触动既得利益,若不能准确界定各主体的职责定位,有可能动摇改革的根基。为此,应通过营造主审法官的审案环境、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疏导法院同仁的心理预期,为司法改革夯实根基。

1.为主审法官营造一片宽松的审案环境

要把握改革的基本方向,就要以法官为主体,落实审判组织和法官的法定审判权力,强化办案责任制。要明确改革的重点任务,理顺独任法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理顺主审法官以及合议庭内部各成员的关系,处理好合议庭审判与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关系,为主审法官营造一片相对宽松的审案环境。

一是保障“行权”,科学设置审判组织,改革工作机制,保障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判断性和中立性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在当前中国特有的社会环境下,制度的科学设计与有效运行无疑是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最佳选择。对外,严格依照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非法干预主审法官办案。对内,既要逐步落实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院、庭长要适应逐步放权,审判管理职责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探索建立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审判管理权和组合内部权责利分配权的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优势;要严格落实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是严格“责任”,明确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职责和组合管理职责。主审法官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主体,身兼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双项职能,对其责任必须严格限定并保证落实。对外,审判组合是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受主审法官管理,对主审法官负责,主审法官自然也应对审判组合所审案件的质量负责,但必须严格对瑕疵、错误和违法审判案件的责任追究,明确并固定标准和追责流程,防止追责程序滥用,规避未知风险。对内,主审法官必须对组合内部成员的所为负责,遵循审判规律和改革要求,明确负责的范围应仅限于与审判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不宜扩大至其他非审判事务。

三是落实“利益”,争取在法官职级配备、福利待遇等方面向主审法官适度倾斜。正义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既然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对于正义的输出者——主审法官,也要根据其工作资历、能力、工作量及所受压力给予公正合理的待遇。如此,才能增强法官助理等的心理预期,才能吸引更多体制外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司法审判事业。否则,廉价的正义无法实现正义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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