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步

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步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市场经济有效配置稀缺资源和形成兼容激励机制的两大基本功能,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正因为如此,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已指出,必须改革既不反映成本、又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计划价格制度,“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可惜的是,由于某些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牵制,30多年后价格改革还没有完全实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地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就是在商品和服务领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纲领性文件。《意见》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体制基本完善,价格监督制度和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建立。这意味着建立我国市场价格体系的关键性战役即将全面展开。

在我看来,这份文件有以下亮点。

第一,《意见》明确区分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这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避免宏观经济管理陷入误区。

在经济学的术语中,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是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由变动不居的供求状况决定的个别商品的价格(或称相对价格)属于微观经济范畴。由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决定的价格总水平则属于宏观经济范畴。市场机制有效运作,既要求各种物品的相对价格能够灵活地反映该物品的供求状况,即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又保持物价总体水平的稳定。

过去我国经济中一种常见的认识误区和政策误区,就是把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干预混为一谈。当宏观经济出了问题,例如由于货币超发引起了通货膨胀(即物价总水平持续上升)或资产价格膨胀(如房价股价泡沫生成)时,不是针对它的宏观经济根源采取对策,却企图用管制物价、限制购房等微观干预手段去平抑价格。这种南其辕而北其辙的做法,自然不但不能解决价格猛涨问题,反而会因为相对价格扭曲造成资源误配和效率降低,从而使宏观经济进一步陷入泥淖。

《意见》把微观经济上的个别价格问题和宏观经济上的价格总水平问题区分开来,指出前者要交给市场去处理;后者则靠运用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来加以解决。这样才能避免过去经常发生的偏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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