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法律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执政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就依法治国主题作出的全面的政策规划和制度安排,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决定》在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都有明显的突破,其中,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论述就是全新的问题领域,体现了《决定》的改革精神和首创意识,为今后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决定》高屋建瓴,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六项具体任务”之一,体现了《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性质的系统性认识。也就是说,《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法治系统工程,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则是这一系统工程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法治工作队伍”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智力资源”和“专业人才”的保障。可以说,《决定》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法治人才”与“法治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改革要求,其核心的改革精神就是“法律职业化”。

对于“法律职业化”,《决定》主要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主题来突出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准入门槛”,为今后在制度上设计各类资格证和准入证提供了政策依据。《决定》对“法律职业化”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治工作队伍应当由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构成。《决定》明确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有很高的期待,《决定》要求 :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 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 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因此,凡是不能坚持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拥护执政党的各项依法执政的方针政策的人,即便是法律业务素质再高,也不宜被吸收进“法治工作队伍”。

(二)“法律职业化”需要较严格的制度门槛来加以保证。针对我国目前高等学校法学院设立太多太乱的情形,《决定》特别重视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倡“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决定》设定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这一门槛可以有效地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输送进法治工作队伍,而且可以有效地阻挡低素质的人进入法治工作领域。《决定》明确指出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决定》对高级法律人才设定了严格的晋升和选拔制度,目的在于提高高级法官、检察官维护司法正义的水平和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要依靠检察官、法官自身的素质。只有在司法审判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法官本身对公平正义有透彻的理解,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才能有效地保证在具体案件中能够针对案件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形来选择可以适用该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 检察官、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是逐渐积累的, 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不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 不可能对各种司法案件中应当适用的具体“公平正义”有准确的把握,要在司法案件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很困难的。所以,对检察官、法官, 特别是对高级检察官、法官的选任或聘任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对检察官、法官的准入门槛也必须达到很高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决定》规定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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