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2)

法律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2)

(四)律师是掌握专门法律知识并且有着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特殊的职业法律群体,是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可以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决定》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专业保障”和“智力保障”作用,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整个《决定》全文涉及到“律师”一词 30 次, 对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执业和服务方式、执业纪律、违纪惩处等作了全面规定,是党的文件第一次全面和系统规定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说明了“律师”作为法治工作者已经成为《决定》所关注的“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职业。《决定》关于“律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 :

1. 律师的地位和执业方式。《决定》多处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执业服务的不同方式。具体包括 :(1)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3)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4)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5)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2. 律师的素质、权利义务和管理机制。《决定》明确规定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3. 对律师的纪律和管理惩戒等。《决定》对律师从业准则作了比较高的要求,规定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 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决定》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决定》从法学教育、法律人才交流等角度,提倡要培养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的人才后备库,以保证“法治工作队伍”能够有效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高素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决定》规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决定》还强调,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总之,《决定》通过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法律职业化”提出了全面和系统的政策指导和制度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人才保障,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全面推进“法律职业化”的最有效的行动指南。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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