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完善价格监管的规则。明晰的规则既是监管本质的体现,也是监管绩效的基础。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中合理价格的标准(其中又有“合理成本”“合理投资回报”,以及“有效资产”等更为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价格何时调整,怎样调整,所有的相关事宜都应规定清楚,被监管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才会处于可控状态,监管者的居间调解及其监管决定,也才能为利益冲突双方所接受,当事各方才能依规而为。因此,在准确定位价格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我国的监管现代化必须从完善规则做起。一是要有分层的系统的规则设计。二是规则设计须有实质性的公众参与。无论哪个层次的监管规则设计,都不能只有政府部门内部的讨论或依靠部门间的会签,而必须有实质性的公众参与。
三是要建立职能完备、分工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首先要对价格监管与财务、项目审批等关系密切的职能之间关系进行整合。以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为例,市场准入及对投资、财务的监管等均属价格监管的基础,职能应适当集中。其次应以市场影响范围和财政责任为主要依据配置监管权力。对于那些供给网络跨区的行业,监管权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模式可能较为合适。而供给网络限于省(市)的,价格由省(市)政府监管可能更为合理。供水、供暖、公共交通等由市及市以下层级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权则应由同级地方政府行使。
四是引入先进的监管方法。例如基于绩效的监管方式在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成功的实践,我国可考虑逐步改“成本加成”定价为“价格上限制”,以激励被管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实现价格的有效控制。间接竞争的方法也可应用,如特许权招标制度和“标尺竞争”,都可作为提高监管绩效的重要的手段。此外,虽然自然垄断性产业本身不能竞争经营,但其产品与替代品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根据其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管制价格,可间接地将市场机制引入被监管的行业之中,从而不仅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效率,而且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可减少买卖双方的争议,降低监管成本。依现有条件看,我国管输天然气、铁路运输的价格监管,都可以可替代品的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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