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廉政治理的“协同共治”(2)

推进廉政治理的“协同共治”(2)

民间社会积极参与

廉政治理,还要加强以权利制约权力,发挥民间社会在廉政治理中的参与作用。民间社会参与廉政治理,不仅要靠公民个人的监督,也要靠民间组织的广泛参与。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民主法治的治理方式才能使执政党走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政权更迭历史周期律。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中央一直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民间社团的作用,拓宽公民和社团参与廉政治理的渠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同时,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

实践已经证明,廉政治理不能单纯依靠党委和政府的力量,还需要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反腐败。公民个人和民间社团组织作为参与反腐败的重要力量,符合当前反腐形势和反腐需要,能够在监督腐败和营造健康舆论环境等领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已经逐渐显示出巨大的潜力和活力,在廉政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要进一步推广政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创造条件提高民间组织反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参与廉政治理创造良好的机会和渠道。同时,民间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把公信力视作生存发展之根本,保持自身的清廉,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升民间组织形象和公民个人素养,增强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廉政治理的能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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