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看党内法规之变(2)

从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看党内法规之变(2)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分列“正负面清单”使党规更周延

现行《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

据介绍,修订工作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因此,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只列“正面清单”,将原先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这样一来,‘两项法规’泾渭分明,一个是要求全体党员加强‘自律’的‘正面清单’,一个是强调对党员和党组织‘他律’的‘负面清单’;前者重在立德,后者重在立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高波评价。

据介绍,修订坚持将树立高标准与守住最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德是纪律的前提与基础,纪律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这次修订“两项法规”,两者是同步推进,制定廉洁自律准则重在立德,党纪处分条例重在立规。前者树立了一个高标准,后者划出了底线,一高一低,界限分明。廉洁自律准则确立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高标准,但这个高标准并非“够不着”,而是能看得见、稍加努力就能“够得着”的。而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纪律处分实体内容的85条则给出了党员要遵守的底线,一旦违背就要受到惩处。这样一来,对党员的要求就变得更加明确了:日常应当追求高标准,用准则来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要有底线意识,心中要以党纪处分条例为戒尺,千万不能触碰“高压线”,确保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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