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企产权制度

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企产权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坚持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系列要求,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中央早已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司制也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究其实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应该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制和股份制企业。所以,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来说,首先就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而其重点和难点又主要在于国有企业母公司层面。就此,《指导意见》和《意见》明确提出,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现在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而非公司。据统计,现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110多家中央企业中还有多达75家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尽快完成这些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造成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对于不宜股权多元化或不宜立即实行股份制、保留国有独资形式的国有企业,要从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适用的调整法律要从《企业法》改变为《公司法》。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除了少数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按照中央的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应改制为多元股东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要根据不同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及分类监管的要求,确定不同的国有股权比例。对于公益类和商业类中特定功能型国有企业,应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于商业类中纯粹竞争型国有企业,应保持国有相对控股。为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功能,多年来,国家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但现在的国有企业上市大多是主业或子公司上市,真正实现整体上市的并不多见。为此,推进整体上市是下一步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多年的实践中,我国企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主要有以下三种成功的途径可资借鉴:第一种是集团总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子公司实现集团整体上市,TCL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第二种是上市子公司通过向集团总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购买其主业资产而实现集团主业整体上市,宝钢股份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第三种是上市子公司反向收购集团总公司“子承母业”实现集团整体上市,中软股份则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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