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企产权制度(2)

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企产权制度(2)

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在十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新近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明确提出并强调,积极并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使其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其中的深意和重点又在哪里?这里,需要明确混合所有制的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宏观层次,即就整个国民经济总体而言是否为混合所有制;另一个是微观层次,即就企业个体而言是否为混合所有制。统计数据表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无论是在总体全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上,还是在个体企业的产权结构上,我国经济已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逐渐转向了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从微观个体企业层面来看,现在中小国有企业基本实现了股权比例较为均衡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但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母公司层面仍是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这也包括中央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主业子公司层面,这种情况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由此将成为下一步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所在。

积极引入多种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特别重视引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这些社会资本虽不是国有资本,但却是一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私人资本的“新型公有资本”,这一类公有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许多企业的主要或重要投资者,考虑到其公有属性,这类资本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中也会扮演而且也应该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坚持国有资本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地位。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种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如果坚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非国有资本会因担心受到国有资本的损害而没有意愿来与国有资本合资合作,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在对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公益类和商业类中特定功能型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中,要始终坚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从成熟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大多数产业发展演进到最后都会走向系统集成和垄断竞争,这个垄断者,要么是私人资本或社会资本的代表,要么是国有资本的代表。在需要控制的产业领域和企业层面,我国国有资本应该是控股股东,要逐步形成国有股、民营股和员工股三足鼎立,或者说国有大股东控股、非国有二股东监督、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多元有效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格局。

探索建立优先股和国有金股机制。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设立优先股,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都可以持有优先股,优先获得股息但不参与企业经营。探索“国有金股”制度。近年来,我国蓬勃发展的一批新兴电商企业或移动互联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也对创始人实行类似的“同股不同权”的“个人金股”制度,有学者将其称为“双层股权制”,其发展经验值得借鉴。当然,在这方面要特别防范实行国有“优先股”和“金股”为名实际推行私有化的错误做法。

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特别注意的是要守住“底线”,即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保持这个“底线”,可以实行类似有些学者提出的“两个多数”,即“多数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这其中,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采取国有控股形式”。需要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是,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不是唯一实现形式。事实上,现在大多数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就是难以找到合适的非国有资本来混合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混合所有制的定义,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只有与民营资本、社会资本或外资合资才能算混合所有制。考虑到我国的民营资本大多规模小、公司治理不规范、对业务盈利性要求高等特点;而从外资来看,则有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安全等考虑;从社会资本来看,则有投资稳定和盈利性的较高要求,这样许多中央企业其实在集团公司层面一时都很难与民营或外资或社会资本合资。所以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不应将今后深化国企央企改革的所有制目标直接定位为一定要发展成混合所有制,而可以是包括国有资本之间合资的股权多元化。这可能更为现实,也同样能实现改善国企央企公司治理、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战略目标。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