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相容和权责一致:解决质量安全责任危机的根本路径

激励相容和权责一致:解决质量安全责任危机的根本路径

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市场

应加大消费者及社会组织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力权责背离致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监管体系构建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对消费者质量伤害的补偿是两倍赔偿,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是十倍赔偿,而且一系列案例表明,法院给予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常常不能支持消费者的诉求。这些都表明,现有的质量安全法规对企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惩罚性不足。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都有恰当的激励机制,或者是政策扶助,或者是提供奖金或者资金扶持。目前在中国,虽然有些区域设立了一些奖项,但其激励措施设计和执行过程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笔者认为,除了政府导向和政策设计,推动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应该是市场利益机制。比如在国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在获取投资和赢得经营绩效等方面获得经济利益的补偿,这种市场机制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来。

应加大消费者及社会组织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力

一方面,国内以消费者协会为中心的消费者教育只是面向社会,虽然中小学社会课教学大纲中有关于消费的基本知识,但直接与消费者问题和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内容从小学到高中都没有涉及。教育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对消费者质量安全的关注,导致消费者在维权途径、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等方面能力不足,也无法合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上的不健全也限制了消费者在质量安全责任体制中的作用。目前,国内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一家,其他行业性和区域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育不完善。而在国外,大都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这些组织既可以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也可以为受到质量伤害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援助。

权责背离致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能

在一系列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爆发之后,政府在质量安全事件中的监管责任成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倾向于认为是政府没有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能。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组织的全国调查结果显示,接近70%的参与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大幅超过认为企业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例。另外,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这些质量安全事件也导致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人员频遭“问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广、处罚之严厉在以往很少见。

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公众对政府质量领域的规制产生负面评价,并伴生对监管者的过度问责,致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倾向于采用临时性的、运动式的措施来干预企业的微观生产行为,形成了对厂商的过度规制,反而不利于它们履行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最终造成了“问责—过度规制—企业主体责任缺失—问责”的恶性循环。过度规制的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引致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错位,政府通过审批和许可等行政手段过多进入企业的微观生产过程,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动力。

过多过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模糊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在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权责界限,也超越了政府质量安全管理的能力。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过度问责,又会对政府行政人员履行责任的积极性带来逆向激励,挫伤其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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