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相容和权责一致:解决质量安全责任危机的根本路径(2)

激励相容和权责一致:解决质量安全责任危机的根本路径(2)

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监管体系

综上所述,要解决责任危机,一方面应在企业内、外部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另一方面要改革问责体制,构建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管理职能,让监管部门行政人员履责激励与约束相容,从而减少对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的过多介入,让企业成为真正的质量安全市场主体。

在机制设计理论当中,“激励—约束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在一种制度安排下,每个理性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周围环境和系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激励与约束在组织管理和行为控制上有着不同的功能,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首要的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每个主体要对他行为的后果负责任,即要受到约束。激励—约束相容是责任机制有效运转,发挥责任机制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的前提条件,体现了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的统一,是责任内涵不可分割的要求。

提供正确的激励是改革中国企业面对的质量主体责任机制的主要路径。要想改变目前质量主体责任机制中普遍存在的激励—约束不相容的困境,建立符合责任本质和适合责任机制发挥作用的新机制,其关键就在于正确地设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让质量安全的市场主体在责任体系中起到基础作用,发挥其积极性。

首先,对于企业,一方面应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加强对企业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另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承担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如引入美国的卓越绩效评价制度。

其次,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质量主体责任机制中的“用脚投票”的选择能力。通过中小学教育、社会宣传等多种途径推进消费者能力和素质教育。另外,在国家进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培育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推动建立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质量安全领域的社会组织。

构建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

所谓权责一致,指的是公共行政组织及其管理者所拥有或行使的权力应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一种准则。权责一致强调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权力与责任对等,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肩负多大责任才能赋予多大权力。权责一致是公共行政组织设计和构建的基本准则,也是指导政府行为的重要原则之一。质量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质量管理职能的架构和行政行为也必须符合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

建立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职能,让市场在质量安全领域发挥基础性作用,必由之路是按照共同治理的要求,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取消、下放和向社会转移这些行政权力,从而减少并规范政府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治重审批轻监管的痼疾。首先,要打破行政审批和许可中已经固有的利益格局,彻底解决政府质量安全职能运转过程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真正成为质量安全这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组织者。这就要求按照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提到的要求,清理甚至取消政府质量安全管理中已有的各个不符合改革导向的审批和许可。其次,向社会和社会组织下放和转移质量安全的行政权力,推动行政执行能力的外移。让社会在承接政府质量安全职能转移中担负质量安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以质量安全共同治理的责任社会扶助政府实现“权责一致”的政府质量安全治理职能。

(作者李酣 单位: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JL022]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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