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治热点面对面》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3)

《2015法治热点面对面》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3)

摘要: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三 为何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可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三种。其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承担各类案件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据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级,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地方化色彩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导致诉讼出现“主客场”、程序“空转”、案件查办受阻停滞等司法不公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损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法院、检察院的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就是着眼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干扰,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项改革,可通过改造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充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来逐步实现,必将有利于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比如,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比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比如,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比如,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 怎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公、检、法犹如一条流水线,是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完整链条。其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搜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并提起公诉;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通过法庭审判作出公正裁决。

在这个链条上,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理应占据中心地位。然而,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中心主义”倾向,对审判重视不够,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一些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就进入庭审,这在司法圈内被称为“公安做什么,法院就吃什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压力,致使审判人员既害怕“错判”,又担心“错放”,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很纠结。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这样,就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并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就是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改变庭审“走过场”现象,树立庭审权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大举措,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措施。比如,强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比如,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流程的关键节点,倒逼严格司法。比如,提出要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微评

◆ 司法者决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只要一次违法违纪,必须“终身禁业”。

◆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 如果法官不为人民而为钱财,那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就会荡然无存。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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