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怎样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人权是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像鱼儿拥有水、鸟儿拥有天空一样。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司法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法槌,是保障人权的坚强后盾。通过司法活动,守好保障人权的屏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贯追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取得了长足进展,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务,对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亮剑”,促使公权力依法严格行使、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这对于贯彻我们党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宗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保障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测量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关于诉讼权利的规定有的还待进一步落实,有的还需要继续完善。要切实保障知情权,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切实保障陈述权、辩护辩论权,让诉讼参与人能说话、敢说话、说真话、说实话;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通道。
严格防范冤假错案。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执行难”是削弱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要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对“老赖”们的曝光和制裁力度,使之不敢、不能抗拒执行,依法保障打赢官司的人及时实现权益。要针对“执行乱”“执行软”问题,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申诉权利。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群众的一项监督权和救济权。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防止案件终审不终。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对依法进行的申诉行为,不得扣押申诉材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押申诉人合法财产、不得拦卡堵截上访活动。对合法正当的申诉请求,要依法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申诉程序空转、申诉权利虚置。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要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要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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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迈入“2.0时代”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对于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主要亮点有:(一)扩大受案范围;(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三)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四)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五)增加调解制度,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六)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八)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九)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十)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问与答
问: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答:“疑罪”,是指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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