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这就为“十三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体现在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等几个方面。事权指的是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多级政府体系下,只有明确了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才能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从而合理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实现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但由于相关方面的改革没跟上,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政府承担,如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际界河保护与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涉及市场公正统一的跨区域司法管理等;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如一些应由县承担的支出项目中央也安排了支出;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也较多,包括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等问题,而且影响全国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根据《建议》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应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以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可以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应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围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等因素,深化税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应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解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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