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3)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3)

三、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形成的。它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了超越自身财力且责任不清晰、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虽然这些政府性债务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且各项风险指标均处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内,但必须看到,由于近两年土地出让收入越来越少,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通过银行表外业务、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甚至民间集资等“影子银行”渠道筹资。此类融资具有成本高、产品设计复杂、直接债权人分散、交易脱媒化等特点,风险隐蔽性较强。此外,此类债务的期限错配风险也更为突出。因此,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建议》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

如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区、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区、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遵循市场化原则。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四是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五是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严格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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