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4)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4)

四、健全政府采购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1995年开始试点,2000年全面推行。从总体上看,政府采购制度在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源头防腐作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实际执行力度并不够,效果也不明显。举例来说,对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就明显倾斜不足。目前我国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清单范围较窄,产品数量仅占政府采购的2%左右,实际采购额占比也不高,2012年仅为15%多。同时,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操作性不强,在采购中很容易被规避。另外,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扶持也不够。2011年之前我国就建立了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核心是以国内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作为准入标准,并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由于种种原因,2011年7月起,就停止执行这一政策,各地随后也废止了相关目录。

针对这种状况,《建议》明确提出,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建议》的这一要求,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设计,不能只在供应商、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这个小圈子里打转。创造条件加快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社会目标,并在采购需求确定、评审流程设计、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刚性规定,确保相关规定可执行、可落地。二是细化配套措施。在优先采购使用创新产品方面,应出台有关创新产品的标准和采购管理办法;为支持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可在采购数量上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门的预留份额;还可允许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这方面率先探索。在优先采购使用绿色产品方面,可以法规形式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并制定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发布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手册,建立绿色产品采购网络。

(作者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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