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司法活动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何在司法活动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作为维护国家公平正义的执行者,理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结合司法活动实践,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要构建和谐,社会层面要实现公正,个人层面要倡树诚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应结合司法活动加以引领践行。

一、从国家层面,发挥司法职能构建和谐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家把和谐作为天道追求。构建和谐国家,从法院角度,除了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发挥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外,也要倡导调解理念,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更多地使用协商、和解等方式定分止争,防止“一朝官司十年仇”,构建起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处的局面。

二、从社会层面,发挥司法职能实现公正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正是关键,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灵魂。实现公正要用社会整体的公正力量、特别是司法活动职能,使公众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两个维度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程序公正。尊重程序、注重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刑事案件给予被告人充分抗辩权,大到对事实、对证据、对定罪和量刑,小到庭审不穿囚服,都体现程序的公正。民事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是主旋律,但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杜绝人身攻击等言辞、行为,尊重他人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二是实体公正。首先严格依法办事。将覆盖整个审判流程的立案规范、听证规范、庭审规范、裁判文书规范、执行规范、工作行为规范、业外行为规范全部严格执行起来,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各个审判领域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其次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每一起案件都切实把好事实认定关、证据采信关、法律适用关、文书制作关、服判息诉关,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确保案件审判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从公民层面,发挥司法职能倡树诚信

“信,国之宝也。”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当以诚信为核心。尊重事实,真诚待人;忠于良心,信守诺言;真诚不假,说到做到。然而现实中人们为趋利避害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比比皆是,表现在司法领域里,则是个别法官徇私舞弊、当事人虚假诉讼、律师取假证据、证人提供假证言、鉴定部门出具不实报告等等。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以诚信司法引领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以倡导诚信诉讼引申至诚信交易、诚信交往、诚信履约。

首先要建立诉讼诚信承诺体系。构架起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3个主体支撑的诉讼诚信体系:一是法官诚信。作为司法者,法官的诚信是司法诚信的关键,是所有诉讼参加人的诚信导引,法官应将诚信承诺作为执法办案的必要程序,公开承诺在执法办案中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取执行措施,处理程序合法;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没有“冷、硬、横、推”等不良行为,用承诺接受监督。二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诚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法庭上如实陈述,诚信于己,诚信于法,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公正的结果,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亮出自己的诚信承诺。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提供虚假陈述、提供假证、隐匿、伪造证据愿接受相应法律制裁。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案件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亮出自己的诚信承诺,出庭宣誓“以人格和良知保证,忠于宪法和法律,如实作证,作伪证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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